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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获得学院的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先支持; (五)获得学院文化建设与文化宣传的优先支持; (六)获得学院提供的有利于本企业发展的各类信息服务; (七)向学院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八)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承担学院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三)每年按时审定学院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四)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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