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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一】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延伸阅读: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2000〕19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2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原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即:15平方米×3人-20平方米=2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出人均15平方米以外部分(即:70平方米-15平方米×3=25平方米),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即:20平方米+25平方米=45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6.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

  7.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8.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9.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10.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60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职工丙婚前承租50平方米米住房。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80平方米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时,职工甲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80=140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平方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50+80=130平方米。

  11.职工2003年9月9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如:某职工1999年元月1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2004年结婚,配偶属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2.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13.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14.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按相关文件核定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15.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16.如何界定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期间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或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均应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中“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栏中填写了“已领取住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已记账”的,可界定为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已享受住房补贴。属于无房职工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开始计发;属于未达标的,按我市未达标的政策计算的住房补贴额与部队补贴的差额计发。在部队期间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的,按我市相关政策计发。

  17.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如何调查其住用军队住房情况?

  答: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为了方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减少不必要往返路途,职工(或其配偶)可将《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邮寄或传真给原部队,原部队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可凭军队签字盖章的《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传真件先行办理申报,待收到原件后存档。

  18.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其原部队上级机关签字盖章,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说明原因。

  19.军队干部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转业到地方单位是否可继续申领按月补贴?

  答:在军队已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确属无房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20.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两个(含)以上家庭合居一套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分摊办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1.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影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

  答:职工全额购买对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中直、国管系统及军队系统统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不核定其住房面积。(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

  22.职工购买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是否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再次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都是二手房,属商品房性质。因此,职工购买这些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不影响领取住房补贴。

  2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24.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还建立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补贴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对在实物分配体制下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一种货币补贴资金,是对实物分配不足的一种补偿。对于实物分配体制下已经达标的职工,将不发放住房补贴。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补偿。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350 号令)要求,城镇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发[1999]21号)要求,要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以及2000年4月1日以后提租增发的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三种不同形式,它们互不干扰。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仍然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以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25.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和按月住房补贴,必须由发放单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

  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方式缴存住房补贴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核算。

  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具体来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27.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否申请支取其配偶或亲属的住房补贴?

  答:住房补贴是为解决家庭住房问题而发放的货币补贴资金,因此以夫妻双方任一方名义购买住房,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补贴,但因家庭其他成员还有本身的住房问题需要解决,不可以支取其他成员的住房补贴资金。

  28.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核定为未达标的机关职工,其未达标面积可享受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发放。

  具体计算公式为: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例如:一位1999年退休的副处级老干部,现在所住单位的公房面积为60建筑平方米,那么应核定他为住房未达标户,假设他建立公积金以前的工龄为30年,他的差额面积应为20(80-60)平方米,由于1999年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13元每建筑平方米,他应该享受的差额补贴为:(1265+13×30)×(80-60)=33100元。

  如果其配偶是副局级,应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105平方米,建立公积金前工龄为20年,则其配偶可领取的差额补贴为:(1265+13×20)×(105-60)=68625元

  29.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等不可售住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y

  答: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0.我市市级机关和城近郊八区机关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1999年下发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市级机关和城八区机关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二】

2017年北京房地产最新政策

  北京2017年房地产主要政策已基本定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详述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限购及停售

  限购: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停售: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从以上政策看,外地人在北京最多新购买一套住房。

  通州限购更严厉:

  符合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1套住房、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已拥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本市其他区县户籍居民家庭。

  4、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特别要提到的是,在通州购房的非京籍人士,要同时满足在京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税,以及在通州连续缴纳3年社保或个税的要求。而拥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民则可享受京籍家庭同等待遇。

  以下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区商品住房:

  1、已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通州区落户满3年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另外,通州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也有限购停售等管理措施

  购买通州区商务型公寓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2、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州区商务型公寓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

  1、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州区新建商业、办公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用途销售,只能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且上述单位购买后再出售时,仍须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居民家庭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今后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

  二、差别化信贷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

  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注意:无论有无贷款记录,有房再买就算二套。如果已将唯一房产出售,不在该家庭名下了,购房算首套。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

  三、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开发企业销售现房前应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备案后应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不得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或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控地价、限房价、限持有、竞方案

  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出让宗地限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设定土地合理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土地合理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或商业办公用户)面积比例程序。同时,出让宗地设定有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预设比例,当现场竞报自持面积比例达到设定的预设比例时,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一般,宗地出让产权年限即为企业自持年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满足城市居民租房需求。

  五、规范中介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客户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违规独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严禁从事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三】

北京楼市调控政策2017

  北京楼市调控升级 二套房首付至少六成

  据新华社电 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北京楼市调控再度升级,实施“认房又认贷”,还通过“一提一降”适度降低金融杠杆效应。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将自该通知发布次日起执行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北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通知提出,降低住房贷款期限,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认房又认贷”的相关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此外,通知还要求,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北京市限购政策执行。

  推荐阅读: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四】

2017北京楼市政策:租房落户新进展

  资讯:2017年11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各部门根据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为租赁当事人办理公租房租金补贴、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户口登记和迁移、申请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等公共服务事项。专家表示, 它是北京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多主体供给和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的重要节点。

  今年9月2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今日(3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服务平台不仅是落实《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重要载体,通过监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各部门根据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为租赁当事人办理公租房租金补贴、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户口登记和迁移、申请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等公共服务事项。

  平台按照“1+N”的模式建立,“1”是指监管平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搭建,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集成,完成主体认证、房源查验、合同备案等工作;“N”即服务平台,是指市场服务主体建立的住房租赁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数据接口与监管平台对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等,为百姓提供租赁信息发布、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申请、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服务。目前已有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链家、我爱我家、建设银行建立的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服务窗口也启动了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工作。

  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市区、部门联动,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委等研究起草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认真组织基层部门开展住房登记备案操作业务培训,全力确保《通知》顺利落地实施。

  专家解读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赵秀池教授:

  北京市租赁监管平台上线是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的重要举措。

  该平台操作性强,提高了备案效率,有利于百姓办理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户口登记迁移、申请住房租金补贴,得到教育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该平台通过真实房源等监管,规范了租赁市场;通过信用租赁等创新,促进了租赁主体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租赁服务水平;通过与租赁服务平台的对接,掌握了租赁市场的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撑;通过积累租赁双方的交易记录,有利于租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形成全民守信的良好风气;也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租赁关系,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

  21号文的正式实施,特别是租赁平台的上线是北京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多主体供给和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的重要节点,可以清晰的看到以下几个亮点:

  一、形成统一的监管平台和服务平台,有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监管,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可以快速形成主体认证、房源查验、合同备案,优化政务服务、强化监测监管、支撑社会治理;有利于统一数据口径,形成完整的数据信息,使各类信息真实、有效、可靠;有利于形成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将在供给、服务提供商、交易安全等方面都纳入监管,切实保障交易安全;有利于政府对于承租人的赋权、高效提供政务服务;有利于租赁市场的监测监管,形成全面客观的大数据分析,向社会提供决策信息,更有利于政府的精准调控。

  二、租赁平台将分期上线。考虑到监管和服务的实际情况,为配合文件的实施平台,整体分为两阶段开发:边上线边优化、逐步完善。核心是扎实、稳妥、顺序推进,夯实信息来源、不说空话,用最大的技术效用实现百姓的使用方便、企业的服务透明、政府的监管精准,在落实首都功能战略定位和十九大提出的“租售并举”的战略目标要求下,目标清晰、顺序前行,为百姓、企业和政府监管提供稳妥扎实的技术支撑。

  三、为方便百姓专门设立了接口,供出租、承租方自行上传信息。承租方可在任意的多个服务平台上,查询匹配自己需要的信息内容,强化了房源真实核验、交易的资金监管,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为百姓提供了一站式的网上备案服务,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百姓少跑腿。还将鼓励各服务提供商陆续提出各种创新服务、特殊服务。鼓励企业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比如拟将实现人脸识别、指纹、声纹服务,提高交易房源的真实性、准确性;拟推出信用租房、房屋安全事故保险等服务;承租人在需要享受政府赋权时应及时进行网络登记备案。

  四、监管平台与服务平台分开管理,统一信息接口和数据格式,形成大数据。在监管平台的使用管理中,其权利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不属任何一家服务提供商,所有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政府将建立严格保密制度。除去不能公开的相关信息外,政府将提炼市场数据和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任何个人或服务企业均不能占有和利用最原始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记录,租赁服务平台则分属于各个服务提供商,各家的服务内容可以互不关联,除按政府要求的上传数据外,政府鼓励创新竞争,政府对于各家的服务平台数据只用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动态监管,不会向社会其他第三方提供。

  五、平台将引入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查询与评价,并鼓励承租人对于出租方和租赁提供服务商进行信用评价,更希望全社会根据企业信用,寻找自己适合的房屋。

  租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是落实中央有关健全房地产长效机制管理的有效举措,租赁平台的上线,将会推动多主体、多渠道供给的租赁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也将会使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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