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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有谁【第一篇】

竞选人大代表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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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选人大代表个人简历

  陈mou ,女,1977年出生,大专学历,无党派人士,一直从事民办教育工作。1998年至2002年,在莆田军分区幼儿园担任园长;由于管理能力和教育能力强,2003年始应邀担任笏石阳光幼儿园园长。

  该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带着感情用心服务家长和儿童,关心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注重与家长和周围居民的交流沟通,帮助居民排忧解难,竭尽全力为当地群众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机会与优质的教育服务,深得社会各界和家长们的好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以出色的教育管理促进了阳光幼儿园的快速发展,解决了50多名教师的就业问题。

  注重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打造了一支富有爱心、勤勉敬业、成绩突出的幼儿师资队伍,在学前教育战线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所管理的阳光幼儿园被评为xx年福建省民办教育先进单位,个人获得福建省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某某市十佳园长等多个省市县级荣誉称号。01hn.com

  人大代表竞选个人简介写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上午好!现在我向大家作一个简短的自我介绍。我叫***,今年***岁。以前从事的职业是***,我竞选人大代表有以下三个理由:首先,社区工作有利于征求意见。社区是基层百姓的代言人,人民代表,更要代表人民,如果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我将继续把大家当朋友,认真听取我们居民的呼声,及时了解大家的需求,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努力为广大的社区人民群众服务。

  其次,社区工作能懂得百姓的心。社区整合刚刚完成,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如何让社区创建成示范社区,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将是我工作的主要内容。社区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方便居家生活,让更多的政府信息传递给百姓。

  第三,社区工作会真正代表民意。社区今年以打造平安社区为宗旨,先后在社区增设监控摄像头,发放张贴治安宣传单,为大家提供了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生活也是这届居委会工作的重点。各位选民,假如我能够获得大家的信任,当选为人大代表,我将做好一个人大代表的工作。

  做到:我将积极履行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以社区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代表社区人民群众积极进言献策,虚心听取意见,及时反馈大家的心声。当然,如果我落选了,我也会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决不幸负社区人民群众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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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有谁【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人民代表有谁。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三条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七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人民代表有谁。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八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四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代表有谁【第三篇】

【两会热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更换了新的一批委员。小编精心的为大家准备了《【两会热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018年3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28名)

  主任委员 白春礼(满族)

  副主任委员 肖怀远 洛桑江村(藏族) 乃依木·亚森(维吾尔族) 丹珠昂奔(藏族) 李康(女,壮族) 李锐(回族) 史大刚 那顺孟和(蒙古族) 哈尼巴提·沙布开(哈萨克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砚蒙(女,傣族) 白文奇(蒙古族) 吉狄马加(彝族) 朴松烈(朝鲜族) 刘远坤(苗族) 杜小光(白族) 李飞跃(侗族) 杨成熙 吴月(女,黎族) 卓新平(土家族) 罗毅(布依族) 周敏(女) 郑军里(瑶族) 郭金才 郭振华 曹庆华(哈尼族) 韩梅(女,苗族)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20名)

  主任委员 吴玉良

  副主任委员 王教成 张苏军 王胜明 徐显明 韩晓武 李钺锋 李伟 刘海星 高友东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长河 王峰 叶赞平 朱海仑 刘德培 齐玉 张立军 陈勇 韩立平 鲜铁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32名)

  主任委员 李学勇

  副主任委员 冷溶 殷方龙 吴恒 杜玉波 杨树安 李静海 杨志今 刘谦 张平 邱勇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马旭(满族) 王铮 王巍 古小玉 左中一 田红旗(女) 任鸣 刘云志 李巍 何雷 张洪贺 庞丽娟(女) 贾平凹 徐延豪 高红卫 蒋立虹(女,彝族) 韩永进 程恩富 赫捷 廖昌永 樊代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21名)

  主任委员 张业遂

  副主任委员 傅莹(女,蒙古族) 孙建国 张志军 鲁培军 陈凤翔 林建华 徐科(女) 张伯军 陈国民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巍 石香元 刘健 许立荣 李义虎 何福胜 陈晋 陈福利 罗艳(女) 周弘(女) 夏伟东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19名)

  主任委员 王光亚

  副主任委员 罗保铭 贾廷安 黄龙云 张少琴 董中原 郭雷 曹鸿鸣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树国 王贻芳 王辉忠 叶双瑜 宋琨 陈云英(女) 陈立 陈军(女,高山族) 郑奎城 董传杰 蒋漠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24名)

  主任委员 高虎城

  副主任委员 王洪尧 陆东福 赵宪庚 龚建明 窦树华 吕彩霞(女) 张守攻 袁驷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万卫星 王军 王秀峰 王金南 王毅 向巧(女,苗族) 刘绍亮 沉岩 张光荣 张柏楠 张通 翁孟勇 矫勇 程立峰 谭琳(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22名)

  主任委员 陈锡文

  副主任委员 杜德印 王宪魁 廖晓军 李春生 龙庄伟(苗族) 李家洋 刘振伟 王刚 蔡昉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超英 冯忠华 刘玉亭 许为钢 李登海 张沁荣(女) 张烈英 陈平华 周建军 赵立欣(女) 彭勃 魏后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24名)

  主任委员 何毅亭

  副主任委员 邓凯 江小涓(女) 景汉朝 宫蒲光 陈斯喜 李培林 任贤良 姚建年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马杰(女,回族) 王小云(女) 邓丽(女) 冯军 吕世明 江天亮(土家族) 何星亮 汪鸿雁(女) 金红光(朝鲜族) 郑功成 郎友良 孟建民 郭军(女) 谢国明 詹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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