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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完税【第一篇】

2017年新疆购房契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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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新疆购房契税新政策

  今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6月4日,库尔勒市在市民中心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举行“二手房、新建商品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兑现仪式,这标志着该市契税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全面启动并进入实施阶段。

  契税补贴发放服务窗口,前来办理补贴的市民向工作人员咨询相关事宜。记者 谢晓艳摄。

  前来兑现补贴的库尔勒市市民卫方说:“我2014年花了41万元买了一套一百多平米的二手房,当时办理完所有手续按照房款的3%缴纳了1.2万余元的契税,没想到恰巧赶上了契税财政补贴政策,按照政策推算契税的1%部分由自己承担,其余的2%由政府补贴,也就是说今天我可以领到8204.8元的契税财政补贴。这真是一件好事,这样一来我才掏了4千元的契税。”

  “早晨一来,我就办理了申请契税财政补贴的手续,不一会,所有的手续就全部办理完了,我花了30万元买的那套80多平米的房子缴纳了9千元的契税,现在政府给我补贴2%,也就是6千元,这6千元钱已经打到了我的银行卡上,无形之中又为家里节省了一笔购房开支。”库尔勒市民肖开刚开心地说。

  活动现场,前来领取补助金的市民开心地领到了各自相应的补贴。01hn.com

  库尔勒市副市长冉彬说:“近期,受经济下行因素影响,库尔勒市住房消费动力不足,房地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积极应对挑战、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库尔勒市出台了二手房、新建住房契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我们将按时足额将财政补贴发放到购房群众手中。”

  据了解,契税财政补贴办法指出: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进行二手住房交易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以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超过契税税率1%部分,为补贴金额。在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在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集资建房。

  以购买新建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超过缴纳契税税额按契税税率1%计算的部分为补贴金额。二手房临时契税财政补贴政策于2015年11月30日截止。新建商品住房临时契税财政补贴政策按规定于2016年2月29日截止。

  2015年新疆(乌鲁木齐)夏季房地产交易博览会将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展会期间,全疆及内地市民购买新建商品房将给予契税、房屋权属登记费全额财政补贴。

  6月18日,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市建委联合召开了2015年新疆(乌鲁木齐)夏季房地产交易博览会新闻发布会。本届展会规格提升到新疆房交会,以“携手新疆楼市、共创美好未来”为主题,设计展位57个,占地18470平方米,参展企业有本地及外省进疆名优企业如广汇、华源、大成、万科、万达、宝能、绿地、绿城等近50家。

  2017年新疆购房契税如何缴纳

  各地二套房契税征收标准目前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目前,多数城市二套房契税征收3%或者4%的税率。二套房契税购房者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房屋契税按照二套房契税标准征收。二套房契税怎么算呢,各地征收标准其实各不相同,大多数城市对于第二套房契税一律征收3%,当然也有城市在3%-5%的幅度税率中征收。

契税完税【第二篇】

2017年青海房产契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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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青海房产契税新政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征收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契税完税。

  第五条 本省契税不分税目和地区,统一适用3%的税率。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出让金或成交价格征收税款。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税款。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按价格的差额缴纳税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税款。纳税人对参照市场价格有异议的,由征收机关依据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税款。评估价格应由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时,由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后,承受者应按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币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或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下列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契税完税。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享受免征契税;再次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应缴纳契税。01hn.com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

  第十三条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社会福利机构以及非营业性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站)以及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地(荒山、荒滩、荒坡)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十五条 国家财政部门对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契税征收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的滞纳金。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青海省财政厅解释。

  青海房产契税征收标准

  201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关于契税政策,通知称,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营业税政策,通知称,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以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通知全部规定。

契税完税【第三篇】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考点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考点”,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考点

  第十三章 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对转让行为征税(无论是否有收入)。而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的增值额征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比:不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全土地承包经营要的转移。(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可能要交土地增值税)

  4.房屋赠与(可能要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单位之间:)要交土地增值税)

  6.四种特殊方式:投资入股、抵债、获奖方式取得、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

  7.特殊规定:

  ①公司制改造:(未发生权属的变更)免征

  ②企业合并: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税,其余的征税。

  ③企业分立:(未真正转移权属)不征税

  ④股权重组:股权转让不征(因为只是股东发生了变更,权属仍属于原企业);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的,征税。

  ⑤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对非债权人承受的,征税。

  ⑥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

  受让方(全部税种纳税人只有它特殊)。(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受方交。)

  三、税率:幅度税率3%~5%。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按价格差额交税。

  ——:)价格相等,免征;

  ——:)价格不等,由多交付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特殊:不是承受者)。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注意:转让者还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缴内土地增值税。)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 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上经批准的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的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的10天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特殊规定:

  ①非公司制改制成公司的或组建新设的(国有股份超过50%),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②股权重组中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买断或职工增资扩股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③企业合并中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税。

  ④企业分立中派生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税。

  ⑤企业出售中原企业注销,买受人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的免征。

  ⑥企业关闭破产的债权人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免税,、非债权人承受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全部的免。

  ⑦其它: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转移的不征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其他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六、纳税申报及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3.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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