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hawenzhang.com--知识文库】

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

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第一篇】

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法院扣车期限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对车辆进行扣留,而扣留车辆是有期限的,那么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法院扣车期限是多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法院扣车期限”,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详请关注!

  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法院扣车期限

  一、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法院扣留车辆的期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申请对车辆进行保全的,车辆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三、关于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第二篇】

交通事故检查费谁出

  任何事故的发生相应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损害,而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时候执法人员是需要先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那么交通事故的检查费是谁出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检查费谁出”,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详请关注!

  交通事故检查费谁出

  一、交通事故车辆检测费收取是否合法

  交通事故车辆检测费收取是合法的,并由过错方承担。

  出了交通事故车辆检测,主要是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包括:灯光、制动、方向机等,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肇事一方除了负责为无责任方修理车辆外,一般不需要支付损坏修复后的折旧费。

  二、交通事故车辆在责任认定书没有下来可以取吗

  交通事故车辆提取有时限,如伤者对交通事故车辆不保全的话,可以很快取到车的,修车费用由对方交强险付,不足的由你们按责任分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要扣车的,扣车的目的是进行车辆检验,检验完毕,如果对方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你就可以取回车了。扣车是用来检定车辆性能的,检定完毕就得放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员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本文来源:https://www.chawenzhang.com/fanwen/226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