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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第一篇】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有很多,如果您想了解一下的话,那就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供大家参考。更多内容还请关注哦。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

  小明20xx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xx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分析(2)

  案例:

  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xx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xx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高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高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高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1周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高某时转交高某。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分析朱某与纤维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本案中,纤维公司与朱某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纤维公司事实上是否对朱某实施劳动管理,朱某是否接受管理为纤维公司工作。朱某在工作时,纤维公司并未对朱某等人进行管理,也未安排朱某等人具体工作,特别是在一周后后无人记工的情况下,朱某等人亦未向纤维公司提出交涉意见,只是有其中的顾某主动记下出勤情况后请人转交高某,可见,朱某等人与纤维公司并未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分析(3)

  案例:

  员工李某,受了工伤,在医院治疗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过了一段时间,他的身体稍微好了一点,但是并没有完全好。于是,他继续在家里歇着,这叫停工留薪期。后来他已经可以出去,到处转悠,没问题了。李某喜欢集邮,有一天就去集邮市场。集邮市场上有很多人在摆地摊卖邮票。他走到一个地摊前,看到一本非常漂亮的集邮册。他看了一会儿,发现这本集邮册里有很多他非常喜欢、价值也很高的邮票,但是他兜里的钱很少。他抬头一看,集邮册的摊主恰好这个时候没太在意这个摊,正和旁边的那个摊主下象棋呢。李某一看两人下棋聚精会神,没有注意他,就把这本集邮册夹在腋下跑了。眼看就要跑出集邮市场了,旁边的另外一个摊主看见了,就跟那个摊主说:“那个人偷了你一本集邮册,都快跑到门口了,你还不去追他?”那个摊主追上了李某,然后报了警。经过物价部门核准,李某偷的这本集邮册价值2万多元。最后经过法院审判,判了李某有期徒刑。李某所在的企业一看李某被判了有期徒刑,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结果李某不同意,说:“我是工伤啊,是八级伤残,你们怎么能解除我的合同啊?”那么,企业能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吗?

  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员工是工伤,还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员工没有过错,企业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纠纷【第二篇】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在生活中遇上劳动纠纷问题怎么办,那么,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供大家参考。更多内容还请关注哦。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1)

  案例:

  一个员工在某个企业工作六年了,20xx年5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业不跟他续订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这个员工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是企业不与员工续订合同的。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呢?答案是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20xx年之前的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他的支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到20xx年5月,他的合同到期终止,20xx年以后,他的工作年限是5个月,不足半年,那么就要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所以他只能享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关于终止合同的补偿金这个问题上,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是不需要计算的,但是解除合同还是要算,因为企业要按照当时规定的标准去执行。

  员工张某,20xx年之前在某企业工作了六年,20xx年以后,工作了两年。然后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张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企业要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张某的月薪是1.5万元的话,企业应该支付给张某多少经济赔偿金呢?这样就得分段来算了。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已经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在20xx年1月1日之前,按照20xx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封顶,张某20xx年之前的补偿金,年限是六年,那么20xx年之前张某应该得到的补偿年限的补偿金为1.5×6=9万。而20xx年之后,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高过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所以20xx年之后的两年的补偿金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乘以2。这个数字加上9万元,得出来的总数就是张某应得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2)

  案例: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xx年8月起至20xx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xx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3)

  案例:

  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xx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分析:

  由于史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第三篇】

2017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模板

  关于动纠纷答辩状的格式是怎样呢?对此,为您提供了“2017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模板”,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本文章仅供参考,更多精彩内容尽在。

  2017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模板(一)

  答辩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于**年12月01日入职我司,被我司劳务派遣至******(以下简称“******”劳动纠纷。)**办工作,现就***与*****劳动争议一案,我司作如下答辩:

  一、要求“支付2014年7月份工资”的答复:

  1、我司于**年7月17日接到“****”通知,*****、**办“***”业务停止运作,需把该办的派遣员工***等人退回我司另作安排。

  2、我司接到通知后,于7月19日联系员工商讨转岗事宜,***提出不愿离开“******”,基于我司与***公司属于劳务派遣服务的形式,因此只能对***员工作另行工作安排。

  3、我们通知员工们须回“***公司”办理相关交接工作,并结清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以免影响到“****公司”相关工作的衔接、以及我司的当月计薪;最终只有***没有按要求办理交接工作;经多次电话联系无果,继而我司经办人员于7月21日发短信联系***,事后***回复:需待安排新工作后,再回“***公司”交接工作;而我司和“***公司”均再要求他:必须要尽快回去办理交接工作,新工作的安排将同时进行;但***此后一直没有回去交接工作,继而造成7月工资无法核对统计发放。

  4、现经内部校对其考勤,***的7月工资扣除社保后剩余约**元,待其办理交接工作后,可随时如数发放给该员工。

  二、要求“补交合同期2014年7月至11月份,5个月的社保金”的答复:

  1、***员工的**年7月的社保,我司已如期缴纳(详见证据说明1—社保缴费明细)。

  2、从20**年8月开始,***就没有一天在“******”或我司上班,对于我司安排多达7个的工作岗位,也以各种理由拒绝上岗,此后更对我司工作人员的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司无法正常联系到本人再作沟通和安排,在7月31日,就其工作安排在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再作短信通知无果(详见证据说明2—7月31日短信通知记录),故视作旷工、自动离职处理,我司从20**年8月15日缴交8月社保开始,停止对他的社保缴费。

  3、因此,我司认为其不存在“补缴8至11月的社保费用”的理由。

  三、要求“补偿工作7年,每个月**元的月薪,共计***元整的经济补偿金”的答复:

  1、我司于**年5月15日才与“******”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详见证据说明3—《劳务派遣合同》)。

  2、***是此后2009年12月1日入职我司(详见证据说明4—2009年《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工作,依据我司与***的《劳动合同》,我司与***的劳动关系,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止,实际上也只有4年零8个月;因此其工龄7年与实际不符。

  3、根据我司与***签署的《劳动合同》(详见证据说明5—2012年《劳动合同》)的第十二条双方需要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款: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非自身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员工到其他单位,其工作内容及岗位按照新派驻的工作单位需求重新安排,不低于本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或安排待岗处理。

  第二款:乙方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3天以上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我司 2014年7月17日接到**公司退回通知后(详见证据说明6—**公司人员退回函),根据以上第3、4点规定,我司已马上联系***及其他企业,重新安排其新的岗位(详见证据说明7—通知短信内容),共面试如下7家企业:

  5、从上述表格内容可知:我司对***再安排的多家企业,与员工此前上班的公司同一城市为安排依据,其收入均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并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以各种不当的理由,拒绝接受新工作安排,进而回避我司人员电话、短信联系等,是他在主观和行

  为上违反了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司不存在无故解雇员工的行为。

  6、经多日联系无果后,我司于2014年7月31日以快递的方式邮寄《上班通知函》,并于2014年8月15日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解聘通知书》。

  综合以上依据,我司认为:***的仲裁请求,是其不听从我司经办人员的劝解,无故不遵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我司的工作安排所造成的;主观上存在其依据对国家劳动法规的模糊认知,而无理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有恶意套取企业“经济补偿金”的动机,有请仲裁部门依据国家的法令和法规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答辩代表人:*** 20**年 12月25日

  2017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模板(二)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12年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12年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154548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文第25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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